从俄罗斯联邦领土出口文化财产的规则(文化财产出口法)
关于从俄罗斯联邦领土出口文化财产的规则的信息(关于文化财产出口的法律)
根据俄罗斯联邦在国家控制文化财产进出口方面的现行立法,文化财产的出口是在俄罗斯联邦文化部草拟的授权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的。
为了获得出口文化财产的许可,文化财产的所有者或其授权代表必须联系俄罗斯联邦文化部的领土机构,并提交适当的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 一份描述文化财产的清单,其项目数超过两个(一式三份);
- 每张具有文化价值的三张彩色照片(尺寸至少为8 X 12厘米)(出口档案文件,印刷媒体,集邮,钱币学,钱币学,宗教学和宗教学不需要照片);
- 经证明的文件副本(带正本),以确认要求出口的文化财产的所有权(如果有);
- 确认文化财产价值的文件副本(如果有);
- 身份证明文件的副本,或确认在法人统一国家注册簿中记录法人实体的事实的文件副本。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2001年4月27日第322号法令“批准文化财产出口检查和控制条例”的规定,对申报出口的物品进行强制性的,国家有偿专家检查。
审查结果是俄罗斯联邦文化部领土机构通过一项关于从俄罗斯联邦领土出口文化财产的可能性或不可能性的决定的基础。
如果决定不可以从俄罗斯联邦领土出口申报的文化财产 ,则应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决定通知申请人。
关于文化财产的进出口,请联系:
俄罗斯联邦文化部
地址 :109074,莫斯科,Kitaygorodsky pr。,7/2
联系人 :+7(495)628-50-89 info@mkrf.ru
操作方式 :
星期一-星期四:9:00-18:00
星期五:9:00-16:45
周六,周日:休息日。
探险时间 :
星期一-星期四:10:00-18:00,
星期五:10:00-16:45,
周六,周日:休息日。